咸阳中院严惩恶势力犯罪

西部法制报 2019-04-16 01:00 大字

本报讯(窦文昊记者郭朝霞)3月29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二审审理的被告人易某某等10人犯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罪一案公开宣判。

法院查明,被告人易某某、黄某某自2017年2月以来,在咸阳市网罗多名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易某某、黄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以易某等8人为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组织。该组织非法开展车辆手续抵押放贷业务,为抵押车辆装配GPS定位系统,一旦客户逾期还贷,黄某某就指使其人员利用客户留在公司的车辆备用钥匙,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开回公司抵押,以违约、卖车为要挟,对逾期还贷客户通过威逼、恐吓、殴打、非法拘禁、损坏公私财物等方式进行敲诈,逼迫受害人缴纳所谓“逾期费”“拖车费”“违约金”等各种费用,攫取大量不法经济利益。

渭城区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认定被告人易某某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认定易某等8人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8个月至10个月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易某某等10名被告提出上诉。咸阳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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