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中院宣判一起涉恶案件

阳光报 2019-04-03 01:00 大字

记者 赵小康 通讯员 窦文昊 文/图

“现在进行法庭教育,各位被告人,希望你们正确认识对你们的判决,认罪伏法,积极改造,争取减刑,早日回归社会。各位公民,挣钱的道路千万条,合法经营第一条……”审判长语重心长地说出这番话。

按照陕西省高院扫黑除恶“集中宣判周”活动安排,3月29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二审审理的被告人易某某等10人犯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罪一案公开宣判。

法院查明,被告人易某某、黄某某自2017年2月以来,在咸阳市网罗多名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了以易某某、黄某某为组织、领导者,以易某等8人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组织。该组织非法开展车辆手续抵押放贷业务,采用隐瞒真相手段欺骗客户签订“阴阳合同”,并在合同多处留有空白,为抵押车辆装配GPS定位系统,一旦客户逾期,黄某某就指使贷后部人员利用客户留在公司的车辆备用钥匙,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开车回公司抵押,以违约、卖车为要挟,对逾期客户进行敲诈和非法拘禁,逼迫受害人缴纳所谓“逾期费”“拖车费”“违约金”等各种费用,攫取大量不法经济利益。该组织首脑易某某、黄某某还派遣骨干易某等人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对逾期车辆质押人、车辆手续抵押人通过威逼、恐吓、殴打、非法拘禁、损坏公私财物等方式追索款项。

渭城区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认定被告人易某某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认定易某等8人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易某某等10名被告提出上诉。

咸阳中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结束后,咸阳中院扫黑办主任、刑一庭庭长张琳谈到,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咸阳中院宣判的首例涉恶案件。

自开展扫黑除恶行动以来,咸阳中院针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新形势、新特点,重点打击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涉及威胁政权安全、把持基层政权、利用家庭宗族势力、煽动村民闹事、强揽工程、欺行霸市、操纵经营黄赌毒、非法高利放贷、插手民间纠纷、跨国跨境黑恶势力等十类犯罪。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充分体现“从重从快”的严打要求,将黑恶势力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作为从严惩处的主要对象,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坚决判处重刑,绝不手软。在涉黑涉恶案件审理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增强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各项诉讼权利,不断提高涉黑涉恶犯罪案件审判质量,努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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