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中院副院长主审贩毒案并当庭宣判

阳光报 2018-12-18 01:00 大字

记者 李瑜

12月14日上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并当庭宣判了梁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成立,原审法院依据犯罪事实和情节清楚,判处刑罚并无不当,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由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仲屹主审并担任审判长。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咸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梁某某辩护。一审法院查明,梁某某在咸阳市渭城区某小区地下室家中,向吸毒人员于某某两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后被公安机关民警抓获。一审法院判决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庭审过程中,在审判长的熟练驾驭下,控辩双方出示了相关证据,并围绕案件焦点进行了法庭辩论。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向他人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梁某某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系立功,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原审法院已予以认定。原审法院根据梁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对其所作判处刑罚并无不当。故梁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虽然对案件予以维持,但二审法院对原案存在的刑期起算时间进行了更正,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法官员额制的实施,院、庭长回归办案一线,带头办理矛盾突出、案情复杂的疑难案件成为咸阳中院的新常态,不仅对进一步规范庭审,改进司法作风,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效有示范推动作用,同时拉近了法官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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