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发布《关于调整公积金信贷业务办理细则的通知》 二套房首付由20%上浮至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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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至年月缩短至“缴至距当前3个月以内”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条件调整为“正常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
家庭月负债与月收入比上限下降至50%
暂停“商转公”贷款业务
职工本人或配偶名下存在未结清贷款本息或未解除贷款担保的,不予受理
职工离婚半年以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
职工本人或配偶征信报告历史逾期记录达到连续3期或累计6期的,不予受理
为充分落实国家合理控制房价、重点满足刚需、坚决杜绝炒房的指导性政策,全力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切实防范贷款风险,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咸阳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有序发展。8月30日,咸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公积金信贷业务办理细则的通知》,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对现行公积金信贷业务办理细则进行调整。通知规定,将家庭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从现行的20%上浮至40%。
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1.进一步规范缴至年月,将现行的“缴至距当前6个月以内”缩短至“缴至距当前3个月以内”。
2.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条件从现行的“正常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调整为“正常连续缴存12个月以上”。
3.将家庭第二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从现行的20%上浮至40%。
4.将现行的家庭月负债与月收入比上限从现行的60%下降至50%。
5.暂停“商转公”贷款业务。6.职工本人或配偶名下存在未结清贷款本息或未解除贷款担保的,不予受理。
7.职工离婚半年以内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
8.职工本人或配偶征信报告历史逾期记录达到连续3期或累计6期的,不予受理;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累计达到2期的,不予受理;其他贷款、欠款或信用卡大额透支(界定标准为5000元)逾期累计达到3期的,不予受理。
9.职工本人或配偶征信报告存在展期记录的,分以下情况处置:助学贷款累计展期次数超过3次(不含)或累计展期时间超过12个月(不含)的,不予受理;其他种类贷款仅展期1次且展期时间不超过6个月(含)的,可以受理,但须由原贷款银行出具证明,公积金贷款额度按可贷最高额度的70%核定;其他种类贷款累计展期2次(含)以上或累计展期时间超过6个月(不含)的,不予受理。
10.职工本人或配偶征信查询过于频繁的(近6个月查询超过2次,或近12个月查询超过5次,或近24个月查询超过10次),不予受理。
11.加强对异地贷款的资格审查,严格审核异地贷款缴存证明和缴存明细,对职工在非缴存地、非户籍地购房申请异地贷款的,不予受理。
12.全面暂停缴存20%贷款保证金可暂不办理预抵押登记直接发放贷款的政策。
13.建立职工诚信档案,对发现有提供虚假资料或面谈情况不实等骗贷行为的职工,取消其本人和配偶5年内提取公积金或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资格,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缴存职工,同时向单位纪检部门通报。
14.公积金缴存人、购房第一买受人、公积金借款人必须为同一人,购房共同买受人只能是借款人配偶(若有父母、子女、兄弟及其他第三人为共同买受人的,均不予受理),配偶产权份额超过50%的,不予受理。
华商报记者 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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