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高票表决通过《咸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本报讯(孙金龙 张莎)7月26日下午,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咸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咸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从此有了法律保障。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7月24日至26日在西安召开,会议议程之一是审查《咸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24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胡和平主持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下午,大会分组审议《咸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查意见的报告。审查意见报告指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咸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符合立法法对设区的市立法要求,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建议本次会议对《咸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予以批准。7月26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胡和平主持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咸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由咸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咸阳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条例》的制定,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要加强湿地保护和恢复,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符合新时代咸阳市人民群众对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立法的迫切意愿。(下转A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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