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益民受贿案一审开庭 曾任西咸新区党工委委员、泾河新城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被控受贿人民币1800余万、美元25万、欧元5万、金条3500克等

华商报 2018-07-17 04:10 大字

李益民当庭表示悔罪咸阳中院供图

华商报讯(记者 郭魂强)7月16日上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西咸新区党工委原委员、泾河新城原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李益民受贿一案。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益民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益民利用其担任西安曲江管委会副主任、西咸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泾河新城党委书记、管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开发、工程承揽等事宜上提供帮助,收受相关人员贿赂共计人民币1800余万元,以及美元25万、欧元5万、黄金金条3500克等物品若干,应当以受贿罪、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李益民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李益民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悔罪。李益民的亲属和各界群众3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名词解释

介绍贿赂罪

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

《刑法》有关介绍贿赂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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