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 咸阳中院跨市执行
本报讯(记者 吴红)6月28日上午,咸阳中院执行局前往西安市未央区的一房产处,在当地法院的协助下,对一起因借款合同纠纷引发的案件进行强制执行。
李某与西安某投资管理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纠纷,该公司以名下一处房产作为抵押,后双方因借款一事发生纠纷,李某将对方诉至咸阳中院。市中院民事判决生效后,西安某投资管理公司并未履行自己的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李某与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由受让方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享有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权利。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公告并打电话告知其应履行的义务,但对方仍无动于衷,随后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西安某投资管理公司名下位于未央区的一处房产进行查封、评估、拍卖,因无人竞买二次均流拍。申请执行人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接受该房产抵偿债务。
当日上午,执行法官来到现场,清点了物品,并邀请公证处工作人员进行第三方监督,保障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最终,在执行人员的努力下,将房产移交给申请人,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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