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受伤 责任如何划分
本报记者 吴红
近年来,市民在公共场所受伤事件屡见报端,本刊《你说事我跑路》栏目也接到群众热线,就群众在公共场所发生安全事故后如何应对,以及公共场所的管理方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责任提出疑问,4月25日,记者就群众反映的问题,采访了市中院法官,听法官以案释法。
案例:王某带着女儿朱某在一家商业广场玩耍,孩子下电梯时不小心摔倒,手被电梯夹伤。孩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朱某右手小指关节脱位。后王某将该商业广场管理单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认为,孩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母亲同乘电梯时,母亲存在监护不力的情形,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该商业广场电梯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且自动扶梯工作人员当时不在岗,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漏洞,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律解释:公共场所内市民遭遇损伤权责如何划分?结合案例记者采访了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樊国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官解释,也就是说一些公共场所内,有存在可能发生安全隐患的,应该在显眼位置进行安全提示,对已经或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积极救助措施。如果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向受害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那么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樊国强法官解释,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物”,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以及配备义务,也就是说安全保障义务人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的建筑物、运输工具、设备等的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另一个就是“人”,这种义务体现在应配备适当的人员为参加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预防外界及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具体而言包括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义务。
樊国强法官说,还有一种情况是第三人介入侵权,比如,一老人在广场散步被他人致伤,首先,如果受害人的损伤是由第三人实施的加害行为所致,而安全保障义务人又尽职尽责地履行了义务,该第三人为侵权人,应对受害人之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其次,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譬如应安检未安检被凶器致伤等,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所以,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在显眼位置进行安全提示,定期检查硬件设施等,避免此类事件发生。(F)(2)
新闻推荐
渭城公安分局破获“1·18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香港知名化妆品 原是有毒有害物
本报记者冯旋精致的外包装吸引人眼球,印有香港某知名品牌化妆品的字样,让人觉得高端上档次。但如果仔细查看,你会发现包装盒上根本找不到生产日期、生产厂家以及批号等信息。经过权威部门检验,该产品...
咸阳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咸阳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