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的通告
咸政发〔2017〕36号
为防治城区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活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陕西省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和市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市区权限划分意见>的通知》(咸政发〔2016〕14号)意见,现就加强咸阳市城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协调开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秦都、渭城区人民政府按照城市管理执法权限,行使以下监管职能:
1、未经过审批,建筑施工单位在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违反规定擅自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建筑施工作业的;
2、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3、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未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
4、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它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的;
5、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6、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
7、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它家庭室内娱乐活动,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从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环境噪声的。
三、市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两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对突发重大环境噪声污染问题和跨区环境噪声污染案件进行查处。
四、公安机关负责除本通告第二条规定之外的社会生活噪声和车辆产生噪声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环境功能区划,划定禁鸣区域、路段和时段,设立禁鸣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五、市规划、城建、交通运输、文化、工商、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六、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打陀螺甩响鞭活动的宣传教育和日常管理,划定适当活动范围,设置醒目提醒标志,严禁夜间进行打陀螺甩响鞭活动。
辖区城管执法部门对在机关、医院、学校、博物馆、街道、居住小区等办公、商业和生活区域内,以及不按照规定时间、区域进行打陀螺甩响鞭活动的,要及时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辖区公安机关对违反通告规定打陀螺甩响鞭,影响公共秩序和居民正常生活,不服从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劝阻管理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七、本通告规定的夜间指晚22:00至晨6:00之间的期间;“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八、对产生噪声污染的情况,可向市政府热线12345、市环保热线12369、市城管热线12319投诉举报。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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