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中院落实民诉法新规 院长独任审判
本报讯(记者 吴红)2月15日上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8法庭审判席上,该院院长敲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订后独任审判的法槌。
这是一起公民健康权纠纷案件,上诉人董某在雇佣被上诉人礼泉某婚庆公司为自己举办婚礼仪式时,搭建的婚庆设备绊倒路过的被上诉人段某,致使段某身体受伤住院,产生了一定医疗费用。段某遂将董某和婚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双方共同承担身体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婚庆公司和董某向段某分别支付一定数额损害赔偿金。宣判后,董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诉讼中,法官通过审阅案件材料发现,尽管案件当事人之间分歧较大,但该案法律事实清楚,矛盾并非不可调和。正值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之际,该案符合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规定。为尽快落实新民诉法的实施,促进案件速裁快审,咸阳中院院长对本案进行独任审理。
庭审中,审判人员细心倾听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核实相关证据,明法析理,耐心引导,庭审程序有条不紊地推进。调解阶段,又详析案情,陈述利弊,最终,双方当事人尽释前嫌,握手言和。董某明确表示愿意接受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撤回上诉。段某则表示在执行时愿意放弃对董某的部分给付请求,案件出现了少有的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的“双赢”结果。 (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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