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账不还钱 普法见效果
本报记者郭朝霞通讯员李高超
近日,咸阳市礼泉县法院执行了一起案件,彰显了普法效果。
事情还得从2014年说起。当年,杨某之子小杨经人介绍与丁某之女小丁订婚,杨某给付丁某彩礼52000元。由于小杨与小丁性格不合,双方解除了婚约,丁某返还杨某45000元,剩余7000元未给付。杨某通过介绍人多次催要无果,于是一纸诉状将丁某诉至法院。
礼泉县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丁某返还杨某7000元。判决生效后,丁某拒不还钱。无奈,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只执行回3300元,因丁某当时系贫困户,剩余3700元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执行程序。
时间一天天过去,转眼到了2020年。前不久,杨某发现丁某有财产可供执行,遂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礼泉县法院立案后,将丁某传唤至法院,丁某见到执行干警后,说道:“这件事过去这么长时间了,早就结束了吧,还找我干什么?”执行干警告诉丁某:“虽然该案当时终结执行程序,但并不是你应给对方返还的钱就不用给了,你有能力时所欠的钱还得还,如果你有钱而拒不履行义务,法院可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你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丁某听后,不以为然地说:“不至于吧,就几千块钱。”
“虽然该案执行金额不算多,但法院认定标准是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义务的行为。法院现已查明你有履行能力,如果你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就要承担法律后果。”执行干警告诉丁某。
听了执行干警的一番话,丁某说:“我以后要多学法,不懂法真是不行。”并答应立即履行义务。
为使申请执行人早日领到执行款,执行干警和丁某冒雨去取款,随后将执行款交到丁某手中。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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