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都法院宣判一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西部法制报 2020-07-14 09:16 大字

本报讯(记者郭朝霞通讯员赵梓辛)近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商某狮等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这是该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该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商某狮有期徒刑18年,处没收财产15万元,并处罚金45000元;对被告人商金某等5名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至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对其余两名同案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作案工具汽车两辆依法没收。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9日,被告人商某狮注册成立礼泉县小商货运中心,2017年5月25日变更为咸阳小商物流公司。商某狮招募商金某等5人为该组织成员,在西安、咸阳地区煤场、高速路口等地,针对豫R牌照车辆采取拦车检查,言语威胁、恐吓,甚至暴力殴打司机等手段,以收取配货信息费为由,对司机实施抢劫、敲诈勒索;强迫、威胁司机必须来小商信息部配货,并强行在司机手机上绑定无法删除的“管车宝”软件,名为发布货运信息,实为利用该软件定位功能加强对司机的控制。该犯罪组织在一定区域的煤炭经营运输行业造成恶劣影响,敲诈勒索72600元,数额巨大;强迫交易1024次,数额102400元,情节特别严重;抢劫5次;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容留他人吸毒。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商某狮组织、领导他人形成组织结构相对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容留他人吸毒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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