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有规定 非法经营终获刑

咸阳日报 2020-07-03 07:45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吴红)近日,礼泉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经审理,礼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0元;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0元。

彭某经人介绍找到私自制造自制卷烟的黄某,黄某以每箱280元的价格向彭某出售自制卷烟。彭某通过零售和批发的形式,在三原县附近县、区销售,并在自家商店出售给附近的老人。他还从平凉市辖区的农村商店收购香烟在咸阳等地进行销售。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规定,未经烟草主管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规定,私自制造卷烟向被告人彭某出售,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故作出以上判决。

承办案件法官提醒,烟草制品属于国家管控的专卖专营商品,没有专卖行政许可的买卖行为和私自制造行为都是违法的。市民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烟草制品,不可贪图便宜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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