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本该还钱暴力索债违法

西部法制报 2019-11-12 00:40 大字

袁华

■案情

2018年10月的一天,王某因欠苟某甲、苟某乙数万元一直未还,苟某甲便将王某叫至其家门口向王某索要欠款。王某表示暂时无力还款后,苟某甲用拳头在王某胸部打了几拳。随后,苟某甲与苟某乙商议让王某住在苟某乙家,直到其还款方可离开。

二人将王某拘禁在苟某乙家近三个小时,在索要欠款时,苟某甲在王某左脸扇了两个耳光,导致王某左侧耳朵鼓膜穿孔、左耳外耳道出血,二人在最终索要欠款无果后才放王某离开。

经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审理

咸阳市礼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苟某甲、苟某乙为索要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其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所规定的非法拘禁罪,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提示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民间借贷越来越普遍。在产生借贷关系时,双方应签订借款合同以保证各自的合法权益。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通过民事诉讼等合法方式维护自己权益,切勿因一时冲动采取非法手段索债,触碰法律底线,使自己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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