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存侥幸酒后驾车 被处刑罚悔不当初

咸阳日报 2020-12-04 07:42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吴红)近日,泾阳法院对被告人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元。

经审理查明,去年9月5日晚,被告人齐某与朋友许某吃饭喝酒。当日23时许,被告人齐某驾驶小轿车前往安吴镇,行驶至蒋云路中段时,被开展夜查行动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被告人齐某酒精检测结果为178mg∕100ml。经相关单位鉴定,其血清中乙醇含量为158.98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以行政处罚,应当从重处罚。在侦查阶段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从宽处罚。

法官提示,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不仅要受到被判处刑罚的刑事制裁,还要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严重的会带来几个家庭的悲惨命运,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请驾驶员为自己负责。(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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