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不悔改 冒险犯罪“二进宫” 检察官提醒:珍惜在高墙外的“自由之身”
本报记者 吴红
因犯罪被判处缓刑后理应珍惜,可是有些人却偏偏不这么想,他们在重获自由后“旧病复发”继续实施犯罪行为。近日,泾阳县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因缓刑期内犯罪,被泾阳法院撤销原判刑罚的缓刑部分。这给一些受到刑法处罚但又不思悔改的人敲响了警钟。
案件回顾:
今年4月23日,李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泾阳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期间的李某以干零活为生。
今年6月份,泾阳县某乡镇“煤改气”项目部雇佣李某搬卸壁挂炉。一天凌晨,李某发现货车一侧有一台掉落的壁挂炉,心中便产生盗窃的贪念,他趁着夜间无人之际将壁挂炉放于自己的面包车上迅速离开了现场,将赃物转移后,李某又返回了现场。此时,他又再次出手,从货车上盗窃一台壁挂炉放置于面包车上,当李某准备驾车离开时,被项目部的工作人员发现并上前阻拦。李某并未停车而是驾车逃离现场。项目部工作人员立即报了警。李某将赃物藏匿之后步行返回现场,被民警现场盘问并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缓刑期间再盗窃,这次李某面临的是撤销缓刑、数罪并罚的牢狱之灾。
近日,犯罪嫌疑人李某被泾阳县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刑罚的缓刑部分,与盗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法律链接:缓刑是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在判处刑罚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检察官提醒:判处缓刑只是有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决的刑罚,并非绝对不执行,故被判处缓刑的罪犯都应严守缓刑考验期内的相关规定,再次违法犯罪,只会得不偿失,自食恶果。因此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充分珍惜在高墙外的“自由之身”,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教育管理,改正恶习,积极融入社会,切勿以身试法。(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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