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国家管控药品男子获刑5年6个月

西部法制报 2020-09-26 01:17 大字

本报记者董永军

药品不是谁想卖就能卖的,必须取得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然而,泾河新城一男子杨某却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向他人出售药品获利,最终获得的利益全交了罚金,还因此获刑5年6个月。

2019年10月31日,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获取线索:辖区一男子杨某非法出售药品。经查,杨某涉嫌通过互联网非法销售复方地芬诺酯片。

民警调查发现,杨某经销的复方地芬诺酯片主要用于治疗急慢性功能性腹泻及慢性肠炎,本身具有中枢神经系统抑制作用,长期服用可产生依赖性,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明确列入管控的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犯罪嫌疑人杨某在既未获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证照,又不要求购买者提供处方的情况下,先后将该药品销售至新疆、吉林、山西等地,非法经营数额高达930187.81元,违法获利50000元。

按照上溯来源下查销售渠道的侦查思路,民警赴3省10地市调查取证查实,杨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向他人出售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遂将其刑事拘留并移交泾阳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8月27日,法院判决,杨某因非法销售药品,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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