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的行为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西部法制报 2020-09-26 01:12 大字

本报记者刘鸯

王浪案判了,他的行为被认定为防卫过当。

时间拉回到2017年12月10日晚,王浪跟李雷在泾阳县的炫色酒吧相遇。酒后的李雷走进酒吧,从王浪身边经过时主动挑起事端,将烟灰缸扔到王浪胸前,又对王浪进行语言威胁和肢体推搡,多次拿起啤酒瓶来回挥舞。在王浪已经赔笑、试图和解以平息事态的情况下,李雷仍挑衅王浪,向王浪手中强塞酒瓶,让王浪朝其头上击打。随后,两人发生厮打,王浪用啤酒瓶击打李雷头部。啤酒瓶破碎断开后,王浪又持啤酒瓶断茬捅刺李雷胸背部数下,最终造成李雷死亡。

2018年6月28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浪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考虑被害人李雷对引发本案有明显过错、王浪有自首情节且通过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量刑情节,对王浪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9年。王浪不服,以其行为系正当防卫等为由,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8年12月20日上午,上诉人王浪故意伤害一案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进行了全程网络直播。二审庭审中,法庭重点对本案的起因及案发过程中上诉人王浪、被害人李雷分别实施的具体行为进行了调查。控辩双方围绕上诉人王浪、被害人李雷在本案中所实施行为的性质,及原审判决对王浪的定罪、量刑是否适当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2020年9月2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上诉人王浪犯故意伤害罪,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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