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首例涉黑案宣判

西部法制报 2020-07-09 00:30 大字

本报讯(记者董永军)6月30日,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孙某鹏等13人涉黑案进行公开宣判,首犯孙某鹏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5项罪名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罚金人民币80万元。该案为西咸新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宣判的首例涉黑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12月被告人孙某鹏担任西咸新区泾河新城高庄镇阜下村村委会主任以来,培植亲信担任村党支部、村委会主要干部并负责各村民小组事务。被告人孙某某接受孙某鹏安排多次为其强揽工程,参与采挖毛石。被告人孙某鹏通过上述方式,将村委会政权逐步控制。2016年以来,泾河新城在高庄镇阜下村范围内进行建设开发,被告人孙某鹏以为村民谋取福利为由,制定“村规政策”,对阜下村施工的项目提留“管理费”,并将该“管理费”按照其制定的分配政策进行分配,引诱、约束、捆绑部分村干部和村民代表,从中牟取巨额利润。2017年9月至12月,由于中交一公局拒绝被告人孙某鹏等人提出的机械、材料供应等要求,以孙某鹏为首的该组织先后7次阻挡中交一公局项目施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鹏长期把持控制阜下村基层组织政权,组织他人对该区域内的项目工程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并进行非法采矿,严重扰乱破坏当地正常经济秩序,形成非法控制,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法院依法对孙某鹏5项罪名数罪并罚,对孙某某等12名被告人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分别判处10年至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孙某鹏、孙某某共同赔偿非法采矿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1.14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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