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长期无人居住房屋财物 是否构成入户盗窃?

咸阳日报 2020-06-19 08:03 大字

本报记者 吴红

房屋常年无人居住的情况下,他人入室后,盗窃室内物品,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入室盗窃罪?近日,泾阳县检察院承办了一起案件,听检察官如何给案件定性。

基本案情:去年6月份,张某采取翻墙入院、撬锁等手段,进入郑某家盗取空调外机2台,各类高档香烟白酒若干,被盗金额经估价2000多元。该房屋为受害人郑某在村上的老宅,约8年前因工作原因郑某一家已搬至市区生活,平日将老宅交给隔壁人放东西和帮忙看门。

意见分歧:关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在量刑时因考虑入户盗窃情节,增加相应的基准刑。因为即便受害人郑某长期不在老宅居住,但不影响该老宅具有居住的功能性特征,符合“户”的封闭性和可居住性要求,且入户盗窃并不要求以“户”内有人为必要条件,因此本案张某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另一种观点认为,入户盗窃侵犯的是住户的财产权和住宅权,此时房屋已经仅限于保管财务,而不具有家庭生活居住的功能,只侵害了被害人的财产权,不会危及他人人身安全。所以张某不符合入户盗窃的情形。

以案释法:办理案件中,检察官同意第一种观点。

检察官认为,之所以要将入户盗窃作为一个量刑升格的犯罪情节予以考虑,原因在于入户盗窃比一般盗窃更具有社会危险性,其侵犯的客体不仅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安全、住宅安宁、隐私权,而这种威胁是一种潜在可能的对生命和健康威胁以及公民住所的安宁与安全的威胁的法益风险,并不要求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否则就有可能转化为其他犯罪,比如转化为抢劫或故意杀人。正是基于为了预防发生更大的社会和人身危险性,为了符合保障人权的立法原则,才将入户盗窃作为一个量刑升格的犯罪情节予以考虑。

其次,根据客观目的解释原则,闲置的老宅也是被害人一直用以维持和实现自己生活安宁的场所,闲置的时间和期限是不确定的,房屋随时可能被入住,符合“户”的封闭性和可居住性要求的本质与特征,也符合入户盗窃的内涵,就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检察官解释,只要行为人未经户主允许或虽未经户主允许但无合法依据进入公民住宅,就必然侵犯公民的住宅安宁权,而且法律也并未明确规定入户盗窃以户内有人为必要。同时,刑法修正案(八)生效后,各地司法机关在认定入户盗窃时,都是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非法进入他人住所,就依法认定为盗窃罪。(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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