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财盗文物 落网悔已迟
本报讯(记者郭朝霞通讯员苗佳)近日,咸阳市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孔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8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薛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5年,并处罚金4万元;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4、5月份,王某(另案处理)向孔某提起,可以在泾阳县境内盗窃文物石马。同年6月中旬,二人在泾阳县中张镇罗堡村申道组踩点,后因缺钱向赵某提起盗窃石马之事,并在赵某处借得1000元钱。购买材料、准备好工具后,他们联系党某(另案处理)、高某(另案处理)等人,驾驶面包车、三轮车到中张镇罗堡村申道组盗窃石马,但因三轮车拉不动石马未得逞。几天后,王某伙同孔某等人再次驾驶面包车、轻卡车,携带铁锨、绳、龙门架等作案工具,窜至罗堡村申道组,盗窃该处田地内一个石马后逃离现场,并将石马藏于赵某家。数日后,王某将石马以2.5万元抵押给张某,所得赃款已分赃。
经陕西省文物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石马为国家三级保护文物。
2018年7月中旬,被告人孔某、王某、薛某再次商议在泾阳县境内盗窃文物石马并共同踩点。赵某提供资金2000元。孔某、王某、薛某等人商议租赁装载机一辆,准备铁锨、吊带等作案工具,并借农业汽车一辆用于作案。案发前,王某与任某联系,告知其盗窃石马之事,并提出把石马藏在任某牛场。任某表示同意。
2018年7月17日晚,王某等人驾乘车辆,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泾阳县中张镇石塔庄村北石组玉米地附近。赵某驾车来回送人、接应,王某、孔某、薛某用装载机将两件石马吊运至车上后逃离现场。18日凌晨,他们将被盗石马运至任某的奶牛场内藏匿。18日上午,任某因为害怕,打电话让王某将石马拉走。当日下午,王某三人将两件石马转移至赵某联系的一个沙场。19日上午,赵某从新闻上看到石马被盗案相关报道,因害怕事情败露,遂联系王某、孔某将两件石马拉运丢弃于泾河新城泾干街道办姚坊村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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