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迷心窍盗文物 合伙行窃终受罚

咸阳日报 2019-08-09 06:59 大字

本报记者 吴红

为了钱财,几人盯上了文物,找准时机后,他们合伙盗窃,近日,泾阳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被告人孔某、薛某等人犯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0000元至50000元不等。

提前踩点:去年4月至5月期间,王某(另案处理)向被告人孔某提起在泾阳县境内盗窃文物石马。孔某同意后,二人一同去踩点,后因缺钱便向被告人赵某提起此事,并在赵某处借1000元钱购买工具后,联系他人驾驶面包车、三轮车前往地方盗窃,因三轮车拉不动石马未得逞。

几人分赃:几天后,他们再次驾驶面包车、轻卡车携带作案工具,来到事先找好的地方,盗窃一个石马后逃离现场,并将石马藏于其中一人家里。后将石马拉走以25000元钱抵押给他人,所得赃款已分赃。经陕西省文物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石马为国家三级保护文物。

再次出手:时隔一月,被告人孔某、薛某等人商议租赁装载机一辆、准备铁锨等作案工具,并经赵某联系借农业汽车一辆用于作案。一天夜里,他们来到踩好点的地方,挖土、接应,搬运几人分工合作,将石马盗走后藏匿于任某的奶牛场内。次日,其中一人从新闻上看到石马被盗案相关报道,因害怕事情败露,将两件石马开车拉运丢弃于某村路口。经陕西省文物鉴定中心鉴定,被盗两件石马均为国家三级保护文物。

法院审理:被告人孔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相互结伙,采用秘密手段窃取文物,被告人任某经过事先通谋,对所盗窃的赃物予以窝藏、转移。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四被告人均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法院经审理,分别判处四被告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三个月不等,宣告缓刑三年到五年不等,并处罚金30000元至50000元不等。

记者感言:盗窃文物,容易造成珍贵文物的流失或毁坏,不仅对文物管理秩序造成严重损害,还影响当地对本历史文化的研究。本案中的被告人财迷心窍,不通过诚实劳动致富,企图通过盗文物取非法利益,最终受到法律严惩。(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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