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帮忙讨回58万余元的房租
阳光讯(记者 熊玺 郭璟霖 文/图)他们在咸阳市泾阳县中国原点新城1期购买了商铺,并且将商铺租赁给了西安明珠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明珠),但2016年一年没有收到房租。为了讨要房租他们先申请仲裁,再申请法院执行。昨日上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法官将14名申请人的58万余元的房租,现场发放给了他们。
一年未收到房租
2010年1月12日,王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咸阳市泾阳县高庄镇聂冯村明珠家居建材商贸B区第B25幢B1层B1106号房,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商业,建筑面积47.9253平方米。《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当天,即2010年1月12日王某与西安明珠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将位于成阳市泾阳县西安原点新城I期25号楼第B1106号商铺出租给西安明珠,并授权从事商业经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10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11日;从第4年到第13年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租金,租金标准为每年按照每平方米426.769元,支付日期为每年1月和7月各支付一次,每次支付50%。关于前三年的租金问题在该合同中并未涉及。
合同签订后,西安明珠自第4年起依照合同约定向王某支付租金。最后一次支付租金的时间为2015年8月28日,支付金额为2015年7月至12月的租金10143元。时至2016年,全国家具行业出现滑坡,西安明珠所经营的建材商贸城受大环境的影响,出现所收租金不足以向业主支付的情况。西安明珠与王某协商,提出将原有的8%返租点降至3%。王某没有同意降租要求,西安明珠也没有在2016年7月和2017年1月向申请人支付房屋租金,导致拖欠申请人2016年全年租金20310元(426.769元/m㎡年×47.5895m㎡=20310元)。
仲裁委要求支付房租
为了讨要房租,王某申请西安仲裁委裁决。在庭审中,西安明珠认为,涉案合同实质为委托经营法律关系,双方之间支付的不是租金,而是经营收益。合同签订后出现了双方不可预见的、非经营性风险、合同中未约定的客观事由,导致西安明珠受托经营管理的商铺出租收益低、空置率高,西安明珠暂时无法按时足额支付租金收益将原《商铺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金收益标准变更。认为该投资经营风险应由王某承担。
仲裁庭认为,委托经营合同与租赁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委托经营合同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接照预先规定:的合同,对委托对象进行经营管理的行为。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入支付租金的合同。从双方签订合同的内容明确显示,申请人将其商铺租赁给西安明珠,并约定了租赁期限、租金的收益标准以及付款的方式,西安明珠已按合同约定向申请人支付了一定的租金。故根据涉案合同条款及内容约定应为租赁合同。
法院强制执行
2017年10月18日,西安仲裁委做出裁决,要求西安明珠向王某支付2016年全年房租。仲裁后西安明珠迟迟不向王某支付房租,无奈之下王某只好申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跟王某相同情况的一共有39人,39份执行申请书放在西安中院执行局法官的案头,西安中院执行局采取强制措施,扣回了申请人索要的房租。昨日上午现场发放了14名申请人的房租,其余25名申请人的租金已经打到各位申请人的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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