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产 三人获刑

咸阳日报 2018-11-23 09:27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吴红)相互利用管理村集体事务的职务之便,以签订“承包土地(废弃)合同”为手段,合谋将属于村集体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近日,淳化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吕某犯职务侵占罪有期徒刑十个月,郭某、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对三被告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十个月。

被告人吕某、郭某、李某在某村任职期间,乘土地流转之机,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三被告利用管理村集体事务的职务之便,私自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土地(废弃)合同”,将村集体沟畔荒地分别承包在其三人名下。此后,三被告再次合谋,将承包的废弃地以各自妻子的名义上报,并利用村委会上报流转土地数据的职务便利,在他们原承包面积基础上分别虚加1.4亩、1.4亩、1.6亩,并签订了土地流转合同,某公司通过银行两次兑付了土地流转费共计14779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郭某、李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三被告人在实施职务侵占犯罪过程中,相互配合,积极参与实施,均构成主犯。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退还了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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