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试用期内受伤如何处理

西部法制报 2020-06-23 00:39 大字

李抒方

案情

4月11日,咸阳市彬县的小伙刘某某在招聘广告上看到招工信息,便前去应聘。随后,刘某某被聘任到三桥五一村双五路一个金属加工企业上班。企业张老板与刘某某口头约定,试用期两个月,管吃管住每天140元。

上班干活第7天时,刘某某的右手食指不小心被铁皮划伤,其在医疗站花了30元包扎好伤口准备上班时,被张老板口头解除合同。

调解

前不久,刘某某来到三桥司法所寻求帮助。所长刘英军了解情况后,告知刘某某到五一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工作人员进行调解。

刘某某来到五一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委会主任茹根柱接待了他,并指派调解员王顺虎做好调解工作,同时通知企业张老板前来调解委员会处理此事。

经过调解,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张老板一次性支付刘某某7天务工费、医药费、伤害补偿金共计1400元,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因劳务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再无任何纠纷,并自愿解除劳务合同关系。

说法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此可见,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已形成劳动关系,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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