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12岁少女卖淫30余次 3名被告人均获刑

西安晚报 2019-03-29 05:12 大字

3名被告人均获刑

为谋取非法利益,两名男子采用招募、雇用等手段,管理他人卖淫,甚至诱骗、强迫少女到其经营的“红房子”卖淫,而受害人年仅12岁。昨日,未央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温某、辛某组织卖淫,以及被告人郭某协助组织卖淫案进行不公开审理,随后当庭公开宣判。

经法院依法查明,2017年9月,被告人温某、辛某在西安市未央区东杨善村租用民房,购买用品开设“红房子”,由李某和王某(二人因犯强迫卖淫罪已被另案处理)等人物色卖淫女。温某和辛某组织多名人员在其“红房子”从事卖淫活动,并组织张某甲、张某乙、席某(三人因协助组织卖淫罪已被另案处理)等社会闲散人员为“红房子”望风及接送卖淫人员,温某、辛某从中获利并给以上人员发放报酬,形成了以其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其中,被告人郭某协助两人对卖淫女及嫖资进行管理。

2017年9月25日下午,李某、王某前往陕西彬县,通过一名熟人,将当时年仅12岁的女孩吕某约至彬县新四街一宾馆,并阻止女孩离开。9月27日,李某等人强行将女孩带至温某、辛某经营的卖淫场所,且反复游说吕某在此从事卖淫活动,见女孩不肯,便对她进行恐吓,吕某被迫在此卖淫30余次。

2017年10月10日,吕某的家属以需要“服务”为由通过交友软件联系到张某,并约至西安市丰庆公园南门附近的一家酒店见面,张某在送吕某前往酒店时,被吕某的亲友控制并报警。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辛某、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8月2日,被告人温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昨日,未央区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温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辛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郭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文/图记者刘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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