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公布2018年上半年十大危险驾驶罪典型案例深刻认识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危害

阳光报 2018-07-04 16:06 大字

7月3日,记者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了解到,今年1~5月全省共侦办危险驾驶罪案件1884起,其中醉驾1878起,占99.68%,严重超员6起,占0.32%。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公布危险驾驶罪十大典型案例,希望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深刻认识到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 记者 严文辉

一、全省首例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驾驶案

2017年8月16日3时10分许,张某府驾驶皖LB149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皖LG868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载32吨芳烃,从山东菏泽运往陕西宝鸡,行至连霍高速宝鸡眉县段1170公里处,因驾驶人瞌睡打盹,导致车辆与路中心护栏相撞后冲向对向车道侧翻,造成所载的危化品芳烃泄漏,道路设施受损、连霍高速陕西杨凌至宝鸡西道路双向中断12小时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驾驶人张某府驾驶机动车在事发时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打瞌睡),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随车押运员姬某鹏在事发时睡觉,未履行其职责;机动车所有人刘某林未对姬某鹏驾驶员见习期资质进行核实。三人的行为均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在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8年3月5日眉县人民法院对张某府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

二、非法营运超员116%危险驾驶案

2018年2月14日15时许,胡某驾驶陕D3939G号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西安城西客运站招揽客人前往彬县。17时许,胡某和妻子李某宁共招揽乘客11人,每人支付车费50元后,胡某驾驶车辆沿福银高速公路西安至长武方向行驶。19时许,行驶至彬县收费站出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查,胡某持有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陕D3939G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事彬县至西安往返的旅客运输,车辆核载6人,实载13人,超员116%,涉嫌危险驾驶罪。该车所有人为李某宁,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2018年3月27日,彬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胡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车涉嫌非法营运的违法行为已移交彬县运政部门处理。

三、大型客车超员44人危险驾驶案

2018年5月1日9时15分许,宜川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里巡查中队,对由宜川县前集村发往宜川县城的陕J60282通村班车进行检查,发现车辆超员。经检查,该车核载30人,实载74人,超员44人,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调查,车辆系宜川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车辆。2018年5月1日,贺某忠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四、非法载客严重超员危险驾驶案

2018年4月26日18时10分许,驾驶人杨某驾驶陕AE518R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西安市长安区半引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天福酒店门口时,遇在此执勤的西安交警长安大队引镇中队民警检查。经检查,杨某驾驶车辆核载7人、实载14人,超过额定载客7人,超员100%,属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2018年5月24日,长安区人民检查院以杨某构成犯罪,犯罪情节轻微为由,做出不予起诉决定。

五、商州彭某危险驾驶案

2017年10月27日7时40分,沪陕高速福银段1446km(商洛西收费站附近)上海方向,陕AX57T1号的依维柯小客车在应急车道上违法停车,被商洛高交大队蓝商中队巡逻民警发现,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车核载7人,实载18人,车辆严重超员,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8年3月28日,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六、“黑校车”超员24人危险驾驶案

2018年4月19日16时许,渭南澄城交警大队城区一中队民警在县城北罗家洼街道上,查获陕EL9151号微型客车,核载7人,实载31人,其中乘坐29名幼儿学生,1名老师,1名司机,超过额定乘员达343%,涉嫌危险驾驶罪。

目前,澄城交警大队对罗家洼中心幼儿园以违反“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规定处以15000元罚款。对驾驶人安某刚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并依法取保候审,案件现已移送澄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七、“黑校车”超员21人危险驾驶案

2018年5月25日中午,渭南澄城交警大队民警在省道202线冯原段巡查中发现,冯原镇金太阳幼儿园雇佣驾驶人王某驾驶该幼儿园负责人所有的陕EFE991号微型普通小客车严重超员。经检查,核载7人,实载26人,超员271%。

目前,澄城交警大队依法对金太阳幼儿园以违反“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规定处以15000元罚款。王某因驾驶“黑校车”且严重超员,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八、再次醉驾危险驾驶案

2018年4月2日23时40分,延安交警支队经开大队姚店中队执勤民警在210国道姚店超限站路段执勤过程中,对陕A6K7N0雪佛兰小轿车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人孙某有渉酒驾驶嫌疑。经抽血检测,孙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62.02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2018年4月3日以涉嫌危险驾驶罪进行刑事立案。在讯问中发现孙某本次已经是因醉酒驾驶第二次被查获。2018年4月11日该案侦查终结移送宝塔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5月2日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孙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九、高速公路醉驾危险驾驶案

2018年1月22日18时49分许,郭某驾驶陕F2R882号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十天高速公路上行线489KM(略阳段)处,车辆斜停于超车道内。郭某疑似酒后驾驶,汉中高交大队民警将郭某带回略阳执勤点,经在略阳县医院对郭某抽血采样,送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血液酒精含量为403.37mg/100mL。

2018年5月25日,南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郭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3000元。

十、酒驾发生交通事故危险驾驶案

2018年2月16日20时5分,接群众电话报警称:在玉华宫东门处两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其中一名驾驶员涉嫌酒驾。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因当事人贠某利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将贠某利带至铜川市妇幼保健院提取血液样本。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贠某利血液内乙醇浓度为175.0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8年5月21日,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贠某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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