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首例城乡居民统一赔偿标准机动车事故案宣判

西部法制报 2019-12-03 01:57 大字

本报讯(记者刘嘉)“一场交通事故,让原本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有了这笔赔偿款,家里的日子好过多了。国家的政策真的是越来越贴近我们老百姓了。”12月2日,拿到胜诉判决的西安市周至县司竹镇农民马有功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当日,陕西首例按城乡居民统一赔偿标准执行的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周至县人民法院宣判。事故受害人马有功获得伤残赔偿金139939.8元。该标准的施行,让他多拿到了92845.8元的赔偿金。

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根据授权,11月1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自12月1日起,在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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