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处一起偷排电镀废水案件司法机关提醒 严重污染环境行为面临刑事处罚

西安日报 2019-08-17 02:58 大字

本报讯(记者庞乐通讯员刘铮铮)电镀生产的废水含有各种重金属成分,未经处理排放会对人类生存和生态环境造成巨大危害。近日,司法机关承办了一起偷排电镀废水案件,并提醒公众:任何在生产过程中视环境保护于不顾,向水体、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或个人,如果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标准,将会面临刑事处罚。

2018年10月至11月,杜某在周至县某镇一养殖场内无证经营电镀作坊,在进行电镀加工生产过程中,未经任何处理将含有锌污染物的电镀废水通过地漏、连接管排到渗坑后,经引流渠排放至田间大渠。

经检测,该电镀作坊废水中所含锌浓度为208mg/L。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1900-2008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该电镀作坊废水中锌浓度超过国家标准137.6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释法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或者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在本案审查起诉过程中,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杜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

承办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告知杜某涉及罪名、量刑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杜某知悉后,同意承办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法院最终认定,杜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生态环境事关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就是为民谋福利。”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官表示,检察机关将持续秉承“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的理念,强化责任担当,为美丽陕西“天更蓝、水更绿”持续贡献司法力量。

新闻推荐

西安市科协举行科技志愿服务启动仪式

本报讯8月13日,西安市科协派驻下孟家村扶贫工作队联合村委会组织举办科技志愿服务活动启动和座谈交流活动,西安市首支村级...

周至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周至县这个家。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