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红豆杉 检察官赴异地释法 检察机关办理闫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札记
■通讯员刘铮铮
“我错了,以后不会再犯了。感谢对我从宽处理,今后我一定爱护环境,再也不随便砍树了,在我有生之年要多种树。”7月16日,被告人闫某某向法庭作出最后陈述。
事件要追溯到今年2月11日,陕西周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安家岐保护站工作人员在日常沿路巡查过程中发现保护区内有盗伐现象,根据现场伐根初步判断为红豆杉,第一时间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根据报案情况以及线索,迅速锁定犯罪嫌疑人,并在家中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2019年5月13日,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受理闫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珍贵保护植物案。该院副检察长徐萍承办案件时,经过审查全部案件材料,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闫某某系周至县板房子镇安家岐新红村村民,在2019年农历大年三十这天,来到周至县自然保护区境内非法采伐红豆杉,被公安机关抓获。承办人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到,红豆杉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是名副其实的“植物大熊猫”。
第一次讯问闫某某时,承办人除了核对身份信息和案件事实外,重点了解其作案动机,其曾经当过护林员,因一时糊涂、法律意识淡薄,砍了这么珍贵的树就为“做一个凳子”。
通过总结办理的多起环境资源类案件,承办人发现,许多人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有着非常模糊的认识。比如砍树还要办证件?捕了几只鸟、抓了几条鱼也犯罪?我就是想捕几只野味打打牙祭,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生活中许多的“情理之中”“司空见惯”都可能涉嫌犯罪,因为不懂法,很多犯罪嫌疑人都觉得自己被抓得“很冤枉”。考虑到这个案子比较典型,在庭审中开展以案释法,可以进一步扩大宣传效果,让案发地村民“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承办人主动联系法院办案人沟通协调相关事项。
2019年7月16日,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与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将闫某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的庭审现场搬到了案发地,公诉人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指出:“本案被告人曾经在周至县护林站工作过,熟悉国家保护环境政策,为了做一个板凳随意砍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并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希望被告人能从此案中吸取教训,真正从内心深处认识到破坏环境的社会危害性,切勿为了一己私利,置环境保护于不顾。”
公诉人同时指出:“周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既有独特、复杂、多样的自然生态环境,又有种类丰富的珍贵动物和植物资源,保护区内的黑河水库是西安市黑河饮水工程主要水源地,也是陕西周至黑河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是全西安市民的生命线。保护周至境内的生态环境,对于西安乃至陕西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像爱护我们的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
最终,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闫某某当庭表示不上诉。
庭审结束后,一名村民对检察官说:“这个事我今天受教育了,今后一棵树也不能乱砍,一只野生动物也不能打。”
这个案件的警示意义在于:与其后悔于已然,不如防患于未然。一起公审公诉,用看得见、更直观的方式,让群众提升保护生态环境意识,从源头上降低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的发生,促使生态保护的重点从事后补救向事前保护转变,这项非常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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