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打击整治破坏秦岭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刑事案件首次宣判 前护林员非法采伐红豆杉一审获缓刑

西安日报 2019-07-17 03:50 大字

被告人当庭悔过非法采伐行为。

■记者庞乐文/图

62岁的前护林员、五保户闫双娃因为“一个板凳”初审获刑。他在法庭陈述时几度流泪。2019年2月4日,大年三十。闫双娃在周至县板房子镇安家岐司家沟沟口往虎豹河河口方向约500米处路边坡上私自砍伐一棵红豆杉,自称是“想拿回家做个板凳”。

“指示性物种”遭非法采伐

昨日,西安市铁路运输法院在周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这是由西安市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西安市铁路法院首次在保护区内进行的公开庭审。周至县林区各镇街相关工作人员及群众代表共100余人旁听了此次庭审。

西安市打击整治破坏秦岭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工作专班相关负责人表示,这起案子是西安市自今年初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以来所破获刑事案件中,第一个走完司法流程,进入宣判环节的案例。

珍稀濒危动植物是衡量一个区域内物种丰富度的重要指标。

周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人介绍,红豆杉属常绿乔木,是极为罕见的古老树种,是第四纪冰川遗留下来的古老树种,在地球上已有250万年的历史,一般生长在海拔2000米到3000米的深山密林之中,成材需50到250年。由于秦岭地理位置处于我国南北分水岭地带,对我国气候、水文变化有着重要的影响关系,秦岭红豆杉是典型的“指示性物种”,被列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

令人遗憾的是,闫双娃本人曾担任过安家岐林业保护站护林员,本次非法采伐直至受审却成了对过去护林身份的一种否定。被告人当庭多次谈及此事,几度哽咽。

法庭出示的证物显示,经现场勘验,共发现较大侧根4处,伐根直径分别为4厘米、8厘米、6厘米、5厘米。闫双娃将砍伐的树木截成连根在内4节,将树根和其中一节背回其在安家岐瓦窑坪的房内,另两节及树梢丢弃在砍伐地点河道旁。之后,周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安家岐保护站将闫双娃存放在瓦窑坪房内的树根及树干和丢弃在路边的一节树干收缴。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闫双娃非法砍伐的树木为红豆杉科红豆杉属红豆杉,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1999年)中的一级保护植物。

2019年3月6日,闫双娃因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被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闫双娃涉嫌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履行维护生态环境重要职责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闫双娃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一棵,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生态环境事关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就是为民谋福利。这是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职责。”本案公诉人指出,被告人闫双娃身处周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村委会每年均开展普法教育宣传,教育群众对于林木不能随意砍伐,尤其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明知国家保护自然资源的相关政策,仍目无法纪、恣意妄为。

据了解,早在1994年红豆杉就被我国定为一级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同时被全世界42个有红豆杉的国家称为“国宝”,联合国也明令禁止采伐,是名副其实的“植物界大熊猫”。由于种群稀少、生存环境独特,一旦受到破坏将对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庭审中,被告人闫双娃对自己盗伐红豆杉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庭认为,被告人闫双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适用缓刑条款。

合议庭当庭宣判:对闫双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一年半执行,并处罚金1000元,没收全部作案工具。闫双娃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这个事有极强教育意义,内心确实很受震动。”前来旁听的沿山镇街群众表示。

知法守法敬畏自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人指出,被告人曾经在护林站工作过,明知国家保护环境的相关政策,仍然随意砍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并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希望被告人能从此案中吸取教训,真正从内心深处认识到破坏环境的社会危害性,切勿为了一己私利,视环境保护于不顾,悔之已晚。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森林资源处处长任党和表示,法律法规确定了现代社会运行的基本规则,国家有一整套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破坏环境和自然资源,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作为普通民众,应当做到知法守法、敬畏自然。

“秦岭是大自然伟力的最佳注脚。秦岭为关中地区调节气候、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并改善环境,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去肆意破坏,而应该常存感恩之心。”任党和说,当前崇尚自然、敬畏自然已经成为全社会的主流价值取向和社会风尚,各级党委和政府都把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放在了空前高度进行安排部署。我们应该积极投身自然资源保护的时代潮流,不要做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罪人。

西安市铁路运输检察院公诉人提及本案的警示意义时说,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就是顺应人民群众对更优美、和谐环境,更美好生活的向往。陕西地处秦岭脚下、黄河之畔,我们应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自觉履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用实际行动守护绿水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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