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二十元获刑七个月
2018年某日,朱某某在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二曲镇某出租屋内,用门栓将出租屋房门撬开,将李某挂在房子墙上的包内二十元人民币盗走,后在其继续实施盗窃期间被回家的李某发现并报警。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进入他人居住的房屋,从屋内盗窃现金二十元,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朱某某是刑满释放五天后再次实施盗窃犯罪,系累犯。遂将其起诉至周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周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朱某某的行为是入户盗窃行为,因此不以盗窃数额论,也就是不论盗窃多少,均构成盗窃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因此,本案中朱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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