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扫黑除恶斗争 弘扬社会正气 西安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二审宣判 指使他人伤害村干部 村支书终审获刑

华商报 2019-02-01 02:13 大字

华商报讯(记者 宁军)1月30日,西安中院二审宣判,恶势力头目周至县尚村镇临川寺村原党支部书记王朝阳终审获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周至县法院审理的该起寻衅滋事、放火案系西安市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对首要分子王朝阳以寻衅滋事罪、放火罪判处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对其他4名成年人分别判处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宣判后,4被告人提出上诉。西安中院于1月9日受理该案后,迅速启动“七快”机制,经过阅卷,讯问各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听取各辩护人意见,进行认真评议。

经二审确认,上诉人王朝阳对村委会成员举报其违法违纪怀恨在心,为把持在村委会的地位,指使上诉人王攀伤害、恐吓3名村委会委员,王攀又纠集上诉人赵章金,赵章金又纠集上诉人杨康、原审被告人赵田广及3名未成年人,于2017年11月-2018年3月多次持洋镐把、砍刀冲进临川寺村村委会委员巨某、魏某家中,将巨某膝部打成粉碎性骨折,造成轻伤二级后果,两次将魏某打成轻微伤,一次翻墙入院将汽油泼洒在另一村委会委员家院内并点燃,致使一面包车局部烧毁。

西安中院审理认为,王朝阳等人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放火犯罪,扰乱社会生活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和放火罪,其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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