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电动车致人伤亡构成交通肇事罪被批捕

左江日报 2018-09-18 09:13 大字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驾驶电动车碰撞行人的刑事案件。今年7月24日上午,曾某驾驶“王野”牌二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过程中与推行手推车的柏某发生碰撞,致柏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曾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曾某的行为如果认定为交通肇事犯罪需要满足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等条件。而本案中曾某驾驶的是一辆二轮电动车,该电动车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机动车就成为本案的焦点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骑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本案中曾某驾驶的“王野”牌二轮电动车配置蓄电池,是以电机驱动用于人员乘用上道路行驶的二轮车辆,该车无脚踏骑行装置,且该车不属于残疾人机动轮骑车。经司法认定该车属于机动车。

据此,曾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该院对曾某依法批准逮捕。(来源: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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