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幼儿园玩闹时受伤 谁担责? 看看法官如何以案说法

三秦都市报 2022-04-08 11:30 大字

孩子在幼儿园里与其他小朋友追逐打闹时摔倒骨折,因此造成的赔偿责任应该谁来承担?幼儿园还是对方家长?4月5日,市民李先生就自己近期遇到的这件烦心事向三秦都市报求助,记者邀请西安市未央区法院未央宫人民法庭法官唐楠楠就该问题以案说法。

唐法官介绍,近日,未央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刘某与牛某均系某幼儿园学生。今年2月14日下午,两人在玩耍时发生冲突,牛某抓伤刘某左侧脸颊。事发后,幼儿园老师带刘某到校医处处理了伤口。之后,牛某的家长又带刘某辗转三家医院就诊,按照医嘱涂抹了药物。对于面部的伤痕,医院建议激光治疗,但因费用较高、疗程较长,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刘某的家长代为起诉至未央法院,要求牛某的家长及某幼儿园共同赔偿。

案件审理中,被告方对刘某后期治疗的合理性提出质疑,认为激光治疗属于医疗美容,费用无法预估。刘某的家长则认为,其在多次涂药均无任何改善的情况下,才在医生的建议下进行激光治疗,该治疗属于皮肤科,并非美容整形科。

法官耐心安抚双方情绪,释明法律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相关规定,最终,各方均表示相互理解,但对具体责任划分存在争议,导致调解未果。

法官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及各方过错程度,依法判决某幼儿园承担60%责任,牛某的监护人和刘某的监护人分别承担20%责任,由某幼儿园赔偿刘某实际损失1989元,牛某的监护人赔偿刘某实际损失663元。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主动履行了义务。

唐楠楠以该判决说法,回应市民的问题称,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责任。

因此,小朋友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幼儿园应尽到更高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这既是保护小朋友,也是维护其自身的利益。同时,幼儿之间发生打架行为,与其监护人日常教育、管理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家长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和人生的第一任老师,应加强教育管理,引导未成年人规范言行举止,学会尊重他人、保护自己。家长和学校应共同努力,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本报记者张晴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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