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重大行政决策应向社会公布

西北信息报 2022-03-07 13:16 大字

记者3月2日从西安市政府获悉,《西安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的实施将提高行政决策质量,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明确决策责任。

《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并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法定程序。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法治建设考评指标体系和法治政府建设督察范围。

决策机关同意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确定决策承办单位和办理时限,由决策承办单位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及相关决策程序履行等工作。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论证,结合实际科学拟订决策草案。

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用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实施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事项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决策机关应当公布、解读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决策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 张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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