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不起诉,何以服众?
□龙俊帆 刘定春
2021年12月,陕西西安未央区交警发现姚某酒驾,达到醉驾标准。警方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姚某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而检察官查明后认为,姚某虽系酒驾,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决定不起诉姚某。近日,姚某和公司领导拿着锦旗到检察院表达谢意。(2月21日 北京时间)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常识,也是每位司机都必须遵守的交通法规。如果酒驾或者醉驾,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众所周知,血醇浓度超过80mg/100ml即为醉驾,而姚某的血醇浓度是144.32mg/100ml,属于较为严重的醉驾。西安未央区警方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姚某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但检察院却以“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而放弃起诉,让公众耿耿于怀。
原来,姚某醉驾是因为看望晕倒的父亲,有浓浓的亲情在其中。可是,亲情与违法,一码归一码。探望生病的亲人,不能成为酒驾、醉驾的“挡箭牌”。守护道路交通安全,严惩酒驾、醉驾行为,应是一条铁的规则,违反者该承担法律责任。
更令人摸不着头脑的是,为感谢检察院的“法外开恩”,姚某和其所在公司领导拿着一面印有“公正检察、执法为民,法亦有情、温暖人心”的锦旗送给检察院。其实,从姚某的角度来说,这样做无可非议,要知道,如果检察院继续起诉他的话,会在个人履历上留下抹不掉的污迹。如果是公职人员、国企员工,可能还会被开除或辞退。此外,根据交通法规定,他还会被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证。因此,当检察院“刀下留人”,姚某因此“逃过一劫”,他内心的感激可以理解。
但是,姚某醉驾是不争的事实,如果只是因为亲情而不起诉,那以后酒驾、醉驾的犯罪成本是否会大打折扣,大家是否都能以“亲情”为由逃避法律责任?实在难以服众。
法律不外乎人情。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醉驾者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政和生命安全,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才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姚某因看望晕倒的父亲而醉驾,明显不符合这一规定。未央区检察院不起诉姚某,是非常草率的决定,也辜负了民众对道路交通安全的期待。
在笔者看来,就算是柔性执法也得分对象,须得考虑此事可能会引起的社会影响以及可能存在的被效仿的隐患,醉驾社会危害巨大,放纵犯罪就是危害公众,因此,对待此种行为,就算是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也不应成为“不起诉”的理由,而应该依情节定罪量刑,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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