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不称职当心被“解雇”
日前,贵州黔南5岁女孩小覃疑被继母虐待烫伤一事,令无数网友揪心。家庭理应是孩子健康成长的幸福港湾,但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父母都能自觉尽职尽责,常有一些不称职的监护人,或疏于照料,或恶行相加,侵害孩子的身心健康。
那么,当家庭不能给孩子保护、父母成为侵害人时,能撤销父母的监护资格吗?父母被“解雇”后,又该由谁来承担孩子的监护责任呢?
【典型案例】
案例一:李某在丈夫去世后独自带着女儿生活,望女成凤心切,时常因女儿学习成绩不理想等原因,对其辱骂、殴打。其间,因女儿未能完成其布置的“提升作业”,李某两次用烧热的铁铲烫伤孩子的手部、面部。在李某的打骂、体罚下,孩子身心受到巨大伤害。孩子外婆遂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李某的监护资格,由自己担任孩子的监护人。法院经审理后,予以支持。
案例二:刘某在医院生育一名女婴,2天后,将该女婴遗弃在医院女更衣室内。女婴被发现后,由当地民政局下属的某儿童福利院代为抚养。经公安部门调查发现,刘某还曾在2015年1月29日将其所生的一名男婴遗弃在居民楼内。当地民政局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刘某犯遗弃罪,已不适合履行监护职责为由,申请撤销刘某的监护权。法院判决撤销刘某的监护权,指定当地民政局作为该名女婴的监护人。之后,刘某被法院以遗弃罪判处相应的刑事处罚。
【法官说法】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张艳英
“现实中,父母怠于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案例时有发生。为了护航孩子健康成长,民法典明确法院可以依法撤销不称职监护人的监护权,并确立国家兜底监护责任,为未成年人建立了全方位的保障体系。”张艳英说,监护,顾名思义是指监督和保护。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因此,对于父母来说,尽职尽责养育孩子、保护其健康成长,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义务。监护职责意义重大,但现实中却有父母失职现象的个案存在。对此,法律设立了撤销监护资格制度。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依据此条规定,父母等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再是单纯的家事,国家出于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强势介入,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为孩子的成长保驾护航。
案例一中,李某“望女成凤”的心态本无可厚非,但是家教需要理智,权利不得滥用,其超出合理范围的逼迫和“教育”手段,使被监护人身心健康受到严重侵害,李某已不适合继续履行监护职责,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更有益于孩子健康成长。案例二中,监护人遗弃孩子,不履行监护义务,情节恶劣,其行为不仅违背民事法律责任要求,还触犯刑法,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哪些人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呢?民法典列举的个人和组织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同时,民法典还特别规定,如果这些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撤销监护人资格,是国家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的一种特别措施。基于父母子女这一关系的特殊性,针对犯错能改的父母,法律提供了重塑父母子女关系的机会。民法典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父母的监护权并非不可剥夺。如果父母不能履行监护义务,甚至侵犯孩子的权益,国家将撤销其监护权,毫不手软地“解雇”无法肩负监护重担的失职父母。希望所有父母和社会公众能树立正确的监护观念,也祝愿每一个孩子都能在幸福的家庭中健康快乐成长。陶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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