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说法 小女孩被砸 咋索赔

华商报 2021-12-08 02:32 大字

这个搬床板放在电梯口,那个碰倒砸了小女孩

妈妈想和两边签『负责任协议』,两边都不愿意

律师:前者是主要责任,后者是次要责任 但赔偿仅限于已发生的费用

她希望被砸的是自己,而不是3岁半的女儿。

3岁半小女孩

被摆在电梯口的床板砸中头

侯女士家住西安市科技六路上的香榭兰岛,女儿3岁半,上幼儿园小班。10月16日晚8时30分许,她带孩子回家,在电梯厅等电梯时,遇到业主马女士家搬东西,将床板堆放于一楼电梯间。这时,住户王女士出电梯,“我们准备进入时,王女士不小心撞倒木板,砸到我孩子头上,孩子大哭不已,头上当晚就起了包。”

侯女士回忆,当时,她拉住王女士并留下其联系方式,后通知物业。第二天,又通过物业联系到马女士。王女士说,周末有事,不能陪同去医院;马女士也说孩子发烧,不能陪去。“10月17日,我就自己带孩子去高新医院,初诊结果为闭合性颅脑损伤,我提出做CT,医生检查后表示没有明显的表性症状,孩子太小,不建议做CT,先观察3~5天,如果有呕吐、看不清或者意识模糊的症状即刻来医院就诊,如果没有只能持续观察,后遗症不能保证完全没有。”

侯女士说,检查结束回家后,她主动和两位业主沟通,当时两人都说愿意承担相应责任,“10月24日,我带孩子再次去医院复查,医生检查后还是说孩子太小,没有严重外伤不建议CT,只让持续观察,但后遗症不保证。我就通过微信联系二位业主,说明情况并提出方案,她们均无回应。”

物业出面协调两次

都没有达成一致

公寓的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床板摆放在电梯口,电梯门开了后,王女士从里面出来,同时,小女孩骑着滑板车往里面走,王女士碰倒了木板,木板砸上小女孩后,王女士返回来查看。

原本应该很清晰的事情一直拖到现在都没有解决。

侯女士说,孩子治疗花费不到100元钱,这都是小事,她最担心后期对孩子的头部有什么影响。事发后一段时间,孩子老哭,应该是受到了惊吓,逐渐才好了起来。她提出的方案是,马女士和王女士每人赔付1000元,或者是两人签署一个对孩子以后头部出现问题负责的协议,但两人均不同意,只认可医药费,不签署任何协议。期间,物业工作人员也帮忙协调,还是没有结果。

12月7日上午,香榭兰岛客户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说,物业出面协调了两次,但都没有达成一致,侯女士提出的两种方案,马女士和王女士都不同意,物业也没有太好的办法,建议三方继续保持沟通。

华商报记者联系上王女士,她说,当天,她的确是出电梯,脚碰到了木板,木板倒下,但不确定是否砸伤孩子,这都需要认定。“这件事情不是我一人,还牵扯其他人,我是正常往出走,不是我单方面的事情,她还要去找搬家的人才行。”

而马女士说,当时是她家的床在往出搬,她把床送给了朋友的朋友,朋友找人搬的。“床出了我的家门,和我没关系了,东西的所有权出现了改变,我最开始也表达了歉意,买了水果给孩子,现在没有态度,她可以走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说法

可向两责任人主张医疗费赔偿

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郭怡良律师认为,首先,马女士应该对侵害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因为马女士作为床板的所有权人以及搬运行为的组织者,应当在搬运过程中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当将床板竖立放置于行人进出的公共场合,马女士将床板放置于行人进出所必经的电梯口,其就应当知道该床板可能会对他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至于马女士辩称自己已经将床板赠送给了朋友并且是朋友组织的搬运,马女士可以在向受害人小女孩进行赔偿后再向其朋友进行索赔。

其次,王女士应当对侵害结果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王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应当注意到电梯旁边的床板,但是因为其个人的疏忽大意进而导致床板砸倒致使小女孩受伤。至于王女士辩称无法确定床板倒下是否砸伤孩子,则可以根据监控视频进行确定。对于小女孩而言,她可以向上述两责任人主张医疗费的赔偿,但是也仅限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如果小女孩以后因为本次事故产生新的医疗费或者其他费用,届时小女孩仍然可以向上述两责任人进行索赔。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也是这种观点,马女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王女士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费用。华商报记者 卿荣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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