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发布《推行购房人自行申请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公告》
本报讯 11月21日,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关于《推行购房人自行申请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赋予购房人自行申请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权利。
《公告》明确,针对已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商品房,开发企业办理商品房所有权首次登记时,应当同时向登记机构提交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申请书和承诺书。购房人可委托开发企业代为申请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也可由购房人自行申请办理。
若开发企业不同意购房人自行申请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在首次登记时向登记机构提交相应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解除协议、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受理通知书、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生效法律文书等)。
据悉,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大了项目信息公示力度,对于已完成首次登记及提交转移登记申请书和承诺书,具备购房人自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条件的商品房项目,登记机构将在“西安不动产登记”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示。
购房人自行申请办理商品房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经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完税凭证。
按揭贷款购房的,自行申请办理后商品房所有权已转移的事实由购房人自行告知贷款银行,或由贷款银行依法查询知晓,登记机构按照贷款银行的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抵押权转房屋抵押权登记。
(杨海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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