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新政失去购房资格致违约 法官说法:购房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秦都市报 2021-09-15 02:30 大字

市民小龙反映:他大学毕业后一直在西安工作,2021年初,因结婚需要,准备购买一套二手房。虽然是外地户口,但他已经连续缴纳社保满4年,符合当时“落户满1年或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资格条件。3月8日,他与王某及某中介公司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介服务合同》,约定购买王某名下的一套房屋,并支付了5万元定金。

3月30日西安市出台了《关于建立房地联动机制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购房者需“落户满1年,且在本市连续缴纳12个月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退役军人、经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除外)”的政策。新政策出台后,他的购房资格未通过房管部门审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遂要求王某退还定金5万元,但王某却认为不具备购房资格是小龙自身问题,不同意退还。

未央区人民法院法官以案说法:这起购房纠纷中,签订合同时小龙具备西安市购房资格,但新政策发布后不具备购房资格,不属于个人能够预见的原因,故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责任不应当由其承担,王某应该向小龙退还定金5万元。

本报记者张晴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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