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被告人杨某某犯妨害公务罪案
基本案情: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严重,西安市长安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紧急协助辖区社区开展疫情防控。2月4日16时许,杨某某外出小区时,违反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规定,未佩戴口罩,且拒不配合工作人员管理,与小区物业和包抓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后又与一名在场业主发生争吵和肢体冲突。接警后,民警准备将杨某某带回派出所调查时,杨某某竭力反抗、拒不配合,并用拳头击打民警王某某,致民警面部受伤。在群众协助下,杨某某被控制。杨某某以暴力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院当庭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杨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典型意义:此案是陕西首例暴力抗拒疫情防控案。该案定罪量刑中既彰显对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也充分考虑到疫情防控初期,行为人对新冠肺炎疫情危害性的理解认识尚有不足,量刑时努力做到罪当其罚。本案裁判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彰显了人民法院对疫情防控的法律保障。
(本组稿件由记者刘晓云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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