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失踪 权利义务不“失踪”
“只要你找不到我,就拿我没办法。”现实中,有一些人抱着这种侥幸心态,选择以“人间蒸发”的方式逃避相关责任义务。殊不知,人失踪了,但责任义务不会“失踪”,而且在法律上,“玩失踪”可能还会被利害关系人直接宣告失踪。
【典型案例】
2013年,小李以做生意为由,向小柴借款15万元,两人约定了利息及还款时限,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借款到期后,小李未按期还款,小柴便试图催要借款,却发现联系不到小李。经多方打听,小柴得知小李于2015年8月离家出走后再无消息,其妻子田某在当年9月报了警。2017年,田某生病去世,其余亲属均无音信。为了能主张债权,2018年小柴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小李失踪。
【法官说法】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岳鹏
“在现实生活中,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是依赖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进行维系的。一旦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就会使本人与直接利害关系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而这种不稳定状态会对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造成相当大的不利影响,也会使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岳鹏表示,民法典第四十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明确了宣告失踪制度,其目的就是通过司法判决确定自然人失踪的事实,结束该失踪人的某些权利义务不稳定状态,尤其是其财产无人管理及其权利不能行使、义务不能履行等状况,一方面保障失踪人相关权益,另一方面也使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得以正常实现,进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
岳鹏说,宣告自然人失踪是法律上对一种事实的确认,所以法律对此设置了相应条件及程序。依照法律规定,一般宣告失踪应当满足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事实,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信之日起计算。所谓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所和住所后没有音信的状况,这种状况须是持续、不间断存在的。另外,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实践中,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提交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以此来认定自然人音信消失的事实状况。另外,申请人如能提交寻人启事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被申请人音信消失的事实,也有利于法院审查。所以,岳鹏建议,公民在亲属失踪后应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尽可能在影响范围广的媒体上刊发寻人启事,同时尽量保留寻人启事原件材料,以便后续启动相应法律程序时使用。
第二,宣告失踪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民法典并未明确规定,但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上述利害关系人可以单独或同时提出申请,当其中一人或数人提出申请宣告失踪,如果符合条件,法院便会受理。案例中,小柴作为债权人,就属于“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宣告小李失踪。
第三,只能由人民法院宣告自然人失踪,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无权作出宣告自然人失踪的决定。依据法律规定,申请宣告他人失踪应当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法院接到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后,经过审查,认为手续完备且证明无误的,会依法受理并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3个月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消息的,法院就会依法作出宣告失踪的决定。
岳鹏表示,宣告自然人失踪的目的主要是解决失踪人的经济财产问题,因此,民法典在规定失踪宣告制度时,设置了失踪人财产的代管制度。民法典第四十二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如果代管有争议,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则由人民法院指定合适的人担任代管人。财产代管人应当尽心尽力看顾好失踪人的财产,应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如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当然,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请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现实生活纷繁复杂,失踪人重新出现也是具有可能性的。”岳鹏说,宣告失踪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所作的一种推定,被宣告失踪的人可能会随时出现。所以,依照民法典第四十五条规定,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而且重新出现的失踪人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陶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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