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调整基本医保特殊药品范围

三秦都市报 2021-04-15 08:47 大字

本报讯(记者白圩珑)记者了解到,4月14日起,西安市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范围。37种医保目录内药品纳入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特药管理范围,5种药品调出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特药管理范围。

此次调整将维得利珠单抗等37种医保目录内药品纳入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特药管理范围;将硫培非格司亭(注射剂)、人凝血因子Ⅷ(注射剂)、重组人血小板生成素(注射剂)、重组细胞因子基因衍生蛋白(注射剂)和替诺福韦二毗味酯(口服常释剂型)5种药品调出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特药管理范围。调整后西安市纳入特药管理范围的药品共126种。

参加西安市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使用特药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在特药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和在特药定点零售药店使用),须由参保人员个人按照一定比例先行自付相应的费用后(参保职工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4%、城乡居民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5%),城镇职工再按76%比例进行报销,城乡居民再按60%比例进行报销。

为保障参保患者待遇不降低,参保职工使用咪喳立宾、吗替麦考酚酯、麦考酚钠、西罗莫司4种特药的报销比例维持不变,即先由参保职工个人按4%的比例自付相应的费用后,再按94%比例进行报销。

为保障参保患者用药的连续性,对使用硫培非格司亭(注射剂)等5种此次调出特药管理范围药品的患者,在4月14日前已完成特药备案手续的,可继续享受特药待遇至当前备案周期结束。

符合条件的省内异地就医人员,在就医地特药定点医药机构住院或门诊使用特药的,按西安市异地就医相关规定执行。

为方便参保患者就医,在用药备案周期内需要变更指定特药定点医疗机构的,可直接向拟变更的特药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申请,不需要重新认定;用药备案周期结束后仍需继续使用特药的,可直接在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延续特药备案有效期,不需要重新申请备案;参保患者因病情需要或按药品目录支付范围规定需使用2种及以上特药的,经两名或以上特药责任医师审核通过后,按特药规定执行;参保患者在特药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使用特药的,可由特药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负责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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