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 资金管理办法》有修改 降低维修资金使用时 业主表决比例要求
本报讯(记者赵辉)3月23日记者从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获悉,今年西安市对《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做了修改,一方面降低了维修资金使用时业主的表决比例要求,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维修资金应急使用的申请主体,总体上来说,进一步方便了维修资金的使用。
据悉,2018年2月28日出台的《西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由负责交存管理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西咸新区管理委员会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拟自主管理维修资金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产证上的面积,包括套内面积和分摊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
此次将“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修改为“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这一修改,提高了业主决定维修资金的自主管理的知晓率,使业主共同参与决定,更能代表业主的心声。
此次修改,有关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使用时同意比例也有变化,降低了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业主人数的投票比例。原《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中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方案”修改为“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这一修改,降低了维修资金表决通过比例,提高表决效率。
同时,在这一次修改中关于应急使用维修资金条款部分,也有相关增加内容。如第二十六条在应急资金使用中,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依法申请应急使用维修资金。”这一修改,强调了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各自的职责。
这些内容的修改,不仅使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各自尽到各自的义务,也保证了住房维修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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