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赶工期为借口破坏城市绿化严查!

西安日报 2021-03-19 09:41 大字

某铁电气化局侵占城市绿地。某建商务广场住宅小区项目部违法侵占城市绿地。(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供图)

18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组织召开全市城管执法系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典型案例通报会。通报5起城市绿化执法典型案例。

为巩固绿化成果、营造齐抓共管的爱绿护绿氛围,近年来,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采取三项具体措施为城市爱绿护绿保驾护航。2020年冬市城管执法总队提前部署,紧密围绕迎十四运城管执法工作任务,在植绿季节到来前逐步加大城市绿化执法工作力度:一是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种毁林毁绿行为。对城市建设中各种以赶工期为借口随意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和建设中以牺牲绿化为代价,“拆东墙补西墙”的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二是保持信息渠道畅通,及时查办市民群众投诉和相关部门转办绿化案件,及时解决市民群众关切的绿化问题;三是加大城市绿化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不断强化市民爱绿护绿意识。

案例一:

某铁电气化局侵占城市绿地

2020年12月16日,市城管执法总队二支队接到投诉:地铁八号线会展中心站施工方擅自扩大占用绿地面积,造成草坪损毁。

经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证实毁绿行为系某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所为,共计占用草坪面积600平方米,其中取得行政许可面积250平方米,违法侵占草坪面积350平方米。执法人员立即约谈该项目负责人,告知其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并按法律程序,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验笔录》,向其单位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该单位负责人也意识到擅自占用绿地的危害性,积极配合。

经支队案审会研究,决定依据《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作出14000元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同时依次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无异议,主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自行缴纳罚款,该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二:

某建商务广场住宅小区项目部侵占城市绿地

2020年9月28日,市城管执法总队四支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经开区北三环与明光路十字东北角某建商务广场住宅小区项目施工中,擅自破坏城市绿地,违规开设出入口。

经查,行政相对人所办《西安市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已过期。实地测量确定,此出入口侵占城市绿地面积50平方米。随即,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其行为已违反《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经支队案审会和总队法制部门审核决定:依据《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按照占用绿地面积5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天20元的处罚标准、占用时间150天计算,处罚人民币15万元,并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并于2020年11月19日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

案例三:

西安某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擅自砍伐树木

2020年10月16日,市城管执法总队四支队接到群众投诉:在经开区北二环美都香城小区门前,线缆落地施工中,有人擅自砍伐树木。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调查。

执法人员现场制止了正在进行的毁绿行为,并对砍伐树木情况进行了拍照和现场勘验。经查,该项目为西安某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的城市线缆落地工程。在未办理行政许可的情况下,该公司擅自砍伐树木17棵、石楠球3棵。约谈该公司负责人过程中,执法人员告知其公司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并向其下达《责令停止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

2020年11月23日,经支队案审会决定:依据《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责令按规定补植树木,并根据第三方评估公司对被砍伐树木17200元的价值认定,处5倍处罚,即处罚人民币86000元。之后依次下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对案件处理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并履行了处罚决定,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四:

陕西某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擅自砍伐树木

2020年12月21日,市城管执法总队接12345投诉转办:未央区锦宏路福安花园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施工中,小区树木被砍伐。市城管执法总队四支队执法队员立即赴现场调查。

经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未央区锦宏路福安花园老旧小区改造系西安市自来水某公司承接项目,由陕西某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小区改造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未经行政审批,擅自砍伐小区内树木。经专业机构现场测算评估,施工现场共砍伐毁损胸径8厘米至10厘米大叶女贞4棵,计价人民币1600元。行政相对人擅自砍伐树木的行为违反了《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参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经支队审理委员会审定,对陕西某道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处罚人民币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先后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无异议,并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自行缴纳罚款,该案件执行完毕。

案例五:

西安某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侵占城市绿地

2020年12月25日,市城管执法总队四支队接到投诉:北二环渭滨路至开元路段南北两侧线缆落地施工中,有毁坏林带、占用城市绿地问题。随即,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

执法人员发现9处绿化带已被毁坏,部分位置已浇筑混凝土用作变电箱底座台基。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施工行为进行制止,向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展开调查。经查,该项目是西安某多建筑设备有限公司承揽项目,在未经行政许可的情况下违法毁坏和侵占城市绿地。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施工单位下达《责令停止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该公司立即整改。

2021年1月4日,经支队案审会研究,决定依据《西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和擅自占用城市绿地面积900平方米、占用时间14天的违法事实,责令行政相对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252000元的行政处罚,依次下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相对人对案件处理决定无异议,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刘俊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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