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线缆坠落引发交通事故 谁该负责?
吴某骑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没想到会被掉落的通信线缆碰撞致伤。近日,未央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线缆坠落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件,原告吴某依法获赔各项损失7万余元。
2020年3月,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时,与一根“横穿”马路的线缆碰撞,该线缆又从地面弹起,与对向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吴某发生碰撞,致其倒地受伤,造成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查明,该路段有一根黑色通信线缆发生坠落,两端分别悬空于两侧树木,并平铺于路面,与路面车道垂直,线缆上印有某通讯公司字样。因吴某和张某均属正常行驶,现场无有效监控设施,亦无其他目击证人,无法查清事故责任,故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对责任进行划分。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吴某将张某及某通讯公司诉至未央区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0万余元。
庭审中,某通讯公司辩称,其非交通事故中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或使用人,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受伤系其造成,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辩称,其系正常行驶,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未央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某通讯公司作为线缆使用权人,有义务对涉案路段的线缆进行维护。在吴某、张某均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坠落的线缆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被告某通讯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对线缆履行了管理义务,故应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被告张某驾驶车辆正常行驶中与线缆发生碰撞并报案,对事故发生不具有过错;原告在正常骑行中与坠落的线缆发生碰撞,对事故的发生亦不具有过错。
最终,依法判决被告某通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7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被告某通讯公司已主动履行赔偿责任。
记者刘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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