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出台奖励办法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新建租赁住房接受政府指导价 按照1500元/平方米进行奖补

西安日报 2021-02-11 02:57 大字

■记者赵辉

为规范西安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财政补助及奖励资金的使用及管理,防控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月10日,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制定的《西安市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资金补助和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外发布并开始施行,奖补年度为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扶持

新建租赁住房可拿补贴奖励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奖补资金的使用及管理。办法所称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财政补助及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西安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资金以及省、市财政配套安排的资金(区县所需配套资金由市本级承担并通过易地集中配建资金筹集,开发区所需配套资金由各开发区自行负担)。

办法所称的新建租赁住房包括通过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盘活闲置居住用地、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等方式多渠道新建的租赁住房;改建租赁住房包括按规定将闲置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项目改建为租赁住房;盘活租赁住房指将闲置住房经品质提升后改造为租赁住房。

奖补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市住房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奖补资金实行资金总量控制,可根据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资金使用指南内容、申请资金规模、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年度目标情况适时调整。

支持方向

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奖补资金主要投向租赁房源筹集,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培育,体制机制完善、租金监测、房源数据库建立和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建设、规范市场秩序、政策宣传、开展住房租赁基础性研究和采购第三方服务等推动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领域。

纳入新建(含配建)、改建、品质化提升盘活的租赁住房奖补项目,房源应相对集中,规模不少于50套(间)或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以下情形不在奖补范围: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企业信息未纳入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名录管理,运营房源未录入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成交房源未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的企业;“托管式”租赁企业未按照西安市相关规定接受租赁资金监管;新建租赁住房项目未设置自持租赁运营期不少于10年、不得以租代售等持续运营条件;改建租赁住房项目未设置运营期不少于5年的持续运营条件;企业出租自持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未设置运营期不少于3年的持续运营条件;用于旅游度假等需求的短期租赁住房和宾馆、民宿等,租赁合同备案有效期低于6个月的;产权不明晰、违法违规建设、安全质量不达标的租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户型、高端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本办法实施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合同约定配建的租赁住房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领域。

补助类标准

高层建筑每平方米最高补1200元

利用国有建设用地新建、配建租赁住房,按建筑层数,多层建筑(6层以下)400元/平方米、小高层建筑(7-12层)800元/平方米、高层建筑(13层以上)1200元/平方米进行奖补;新建、配建租赁住房接受政府租金指导价的,按1500元/平方米奖补。奖补计算面积,竣工验收前以房屋建筑面积预测报告为准,最终奖补面积以房屋建筑面积实测报告为准。

利用商业、办公、工业厂房等非住宅建筑,按规定集中改建为租赁住房,按建筑面积500元/平方米进行奖补。改建后接受政府租金指导价的按建筑面积700元/平方米进行奖补。奖补计算面积按实际改建的租赁住房建筑面积计算,以不动产登记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实测报告或相关文件为准。

存量住房经品质化提升盘活后作为租赁住房,且建筑面积合计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相对集中项目,按200元/平方米给予奖补。奖补计算面积按各类住房租赁企业实际收储房源的建筑面积计算,以不动产登记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实测报告或相关政府文件为准。

奖励类标准

接受租赁资金监管最高奖励100万元

支持房地产企业将已建成普通商品住房自持用于住房租赁经营。对西安市房地产企业出租自持普通商品住房的,按自持租赁住房建筑面积,每年100元/平方米的标准进行经营奖励。在西安市合法经营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个人租赁房源的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网签合同备案的,按50元/宗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每年网签备案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接受租赁资金监管的企业予以奖励。租赁企业按要求接受西安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的,按照接受租赁资金监管的有效网签备案合同数,按100元/宗给予奖补。每个企业每年资金监管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审核流程

复审结果将在门户网站公示

奖补资金的申报主体按照市住房建设部门发布的奖补资金年度申报指南,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提出奖补资金申请,并将相应纸质申报材料送区县住房建设部门、开发区管委会。

市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将申报奖补项目复审结果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企业及项目名称、贴补类型、项目地址、工程进度、奖补标准等内容。对申请对象和申报项目有异议的,可向市住房建设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市住房建设部门组织重新审核,确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该次奖补项目资格,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和申报单位。

资金拨付

新建项目主体封顶后拨付30%

市住房建设部门根据项目奖补复审情况,在奖补资金预算额度内制定年度支出预算计划报市政府(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专班)批准。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市工作专班)批准的预算计划将资金拨付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辖区项目进展情况和拨付比例拨付奖补资金。

新建项目取得施工手续并实际开工的,拨付30%奖补资金;建筑主体封顶的,拨付30%奖补资金;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经审计的,拨付20%奖补资金;通过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运营6个月后拨付剩余20%奖补资金。

市住房建设部门、市财政部门对奖补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对于违反规定,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的,一经核实,收回已安排的奖补资金,且3年内不得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相关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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