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住建执违处字〔202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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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你公司未履行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房中违处字[2018]56号),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加处滞纳金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履行方式和地点:以现金或者转账方式到西安市南大街粉巷口中国工商银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西安市人民政府或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起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经我局催告仍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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