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认定产品不合格 “大头娃娃”涉事店仅被罚4000元 尚未对生产厂家进行处罚

华商报 2021-01-13 08:24 大字

涉事产品(视频截图)

使用母婴店推荐抑菌霜2个多月后

5月大婴儿发育迟缓、脸肿大

有博主检测同款产品,激素含量畸高

近日,有视频博主曝光了一起疑似“大头娃娃”事件——有家长从江苏省连云港市市面上购买“嗳婴树”品牌的“益芙灵多效特护抑菌霜”,给5个月大的女婴使用后,孩子出现“大头娃娃”现象:包括发育迟缓、多毛、脸肿大等,此事引发广泛关注。

外包装带有“消证字”字样

博主“老爸测评”表示,怀疑产品有问题后,将该产品及同厂家的另一款婴儿霜“开心森林”送给专业机构检测,检测结果均含有30多(mg/kg)的激素(氯倍他索丙酸脂)。据了解,以上两类产品均取得“(闽)卫消证字”许可证号。

接诊患儿的南京市儿童医院内分泌科主任医生表示,氯倍他索丙酸脂是糖皮激素的一种,需要控制用量。经检查发现,该女婴肥胖、多毛等症状系接触了外源性的激素导致。目前,该女婴被诊断为“类似皮质醇增多”症状。

含激素成分的产品使用多少会致使婴儿出现上述症状?医生表示,这与个人体质有关,目前暂无准确的量化标准。她称,据女婴父亲描述,女婴每天大量使用抑菌霜,且持续使用达2个多月,系超量使用。目前,女婴的症状需要通过自身新陈代谢来恢复正常。

有媒体注意到,“益芙灵”多效特护抑菌霜外包装带有“消证字”的字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显示,《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9年版)》第三十条规定,消毒产品禁止使用抗生素、抗真菌药物、激素等物料。

“老爸评测”前述工作人员还称,据统计,目前已有超过80位家长向他们反映,婴儿在使用前述同款面霜后出现多毛等症状。

涉事企业已暂停生产

天眼查App显示,该“益芙灵多效特护抑菌霜”的生产厂商为福建欧艾婴童健康护理用品有限公司,曾用名为福建欧艾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注册资本为1000万人民币。公司经营范围包含:卫生用品[抗(抑)菌制剂(液体、膏剂、凝胶、粉剂)(净化)]的生产、销售;护肤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的生产等。

2021年1月8日,福建漳州卫健委发布通报称,目前,卫健部门已责令该企业召回涉事产品,涉事企业已暂停生产,并对涉事店铺金宝贝母婴生活馆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4000元并责令其整改。通报称,去年11月,涉事女婴父母曾就益芙灵抑菌霜问题向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卫健委投诉。赣榆区卫健委此次调查发现,金宝贝母婴生活馆货柜内有益芙灵抑菌霜产品12盒,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中无该产品的检验报告,认定该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已于上月30日对涉事店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4000元并责令其整改。综合

>>律师观点

处罚太轻,不足以遏制销售者的恶行

含有激素的婴幼儿产品对儿童伤害很大,影响也非常恶劣,生产厂家应承担什么责任?主管部门对销售店家处罚4000元是否合法?就这些问题,华商报记者采访了相关律师。

处罚太轻

不足以遏制销售者的恶行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云芳:本案中,管理部门处罚商家的原因是因为其销售不合格婴幼儿产品。《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卫健委处罚的依据是:对生产经营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产品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处罚。而本案中,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已经造成了儿童出现了大头娃娃,这样严重的后果,可以说是情节严重,应当吊销商家的营业执照,而不是单单处罚4000元了事。未来如果涉嫌犯罪的,还要追究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刑事责任。我们不能单单考虑罚款了事,还应当考虑到销售不合格产品导致的婴幼儿伤害。单单以罚款4000元来了事,处罚太轻,不足以遏制销售者的恶行。

受害者家长可提起民事诉讼

向涉事店铺索赔

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周筱赟律师:该产品文号为“(闽)卫消证字”,这是外用消毒杀菌产品的批准文号。《国家消毒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即消毒产品不是药品。根据该《办法》第43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如产品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因此,卫健部门对涉事店铺金宝贝母婴生活馆罚款4000元并责令其整改。虽未顶格处罚,但顶格处罚也只有5000元。该事件的关键是,涉事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如果该产品符合安全标准,但被涉事店铺夸大功效、不当使用,则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对其虚假宣传进行行政处罚。根据情节,可以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受害者家长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向涉事店铺索赔。根据《广告法》第56条,“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该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则生产厂商和店铺都可能涉嫌《刑法》第146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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